2008年9月1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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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十四年前的车祸依然负责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祝文权

  14年前,余姚毛某夫妻遭遇车祸受伤,有关责任人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去年,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致使毛某突发癫痫。此时,毛某还能索赔医药费吗?近日,余姚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毛某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索赔请求。

  14年前车祸留病根
  1994年9月21日一早,宁波鄞县公路工程管理所驾驶员王某驾驶鄞县交通工程公司的一辆吉普车前往绍兴。在余姚牟山处,吉普车与骑自行车迎面而来的毛某夫妻发生了碰撞。夫妻俩倒地受伤,毛某颅骨骨折、脑挫伤,被评定为6级伤残。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1996年3月,毛某夫妻与肇事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肇事车辆所有人鄞县交通工程公司赔偿毛某11万余元,赔偿毛某的妻子9万余元,并约定双方今后无涉。此外,毛家还获得了1.3万元的一次性补偿。
  2007年8月29日,毛某突发癫痫。今年1月,毛某家属委托医院鉴定认为,毛某的癫痫是由车祸中所受的脑外伤导致的,交通事故与癫痫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性癫痫(大发作)的伤残等级为7级伤残,为了防止癫痫发作,毛某需要长期服药。

  14年后上法院索赔
  今年4月,毛某委托律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和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27万余元的费用。此时,当年的肇事司机王某已经退休,其原先所在单位鄞县公路工程管理所则在1996年并入了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而鄞县交通工程公司则在2001年改制为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两次开庭审理。王某在庭审中说,交通事故早在1996年就已经处理好了,原告已经得到了赔偿,而他本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在答辩中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并不是其单位的职工。事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赔偿完毕,同时还约定今后双方无涉。
  而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可由法院依法认定,但是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等不能予以赔偿。
  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毛某的损伤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认为毛某目前的癫痫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该后遗症构成7级伤残。

  后续治疗的费用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初原告毛某和几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双方对此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经一次性处理完毕。但是2007年,毛某突发癫痫,且与当年的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现遗留外伤性癫痫已经构成7级伤残,因此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单位已经改制或者改变名称。
  在具体赔偿项目上,法院认为,由于1996年双方对原告伤残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和一次性补偿,目前还没有超过20年的年限,故原告再次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治疗癫痫而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应该由被告承担。
  由于王某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出的车祸,因此车祸导致的赔偿责任由其所在单位及车主承担。法院最后判决两被告单位赔偿毛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3.2万余元。